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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强化建房批后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实行“批准前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放线到场、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到场、违建查处到场、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等制度。健全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巡查内容包括:是否有包含施工图的建房公示牌、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许可、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施工;建房工匠是否培训合格;是否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等。对超层、超面积、风貌严重走样等未按审批方案建设和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现象,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纠正。
第二十四条 建房完工后,农户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住宅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范围、面积、“四至”等规定使用农村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和设计图纸建设住宅。对符合要求的,自验收通过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不符合要求的,指导督促村民进行整改,直至符合验收要求,确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